道德情操论-读书笔记
作者亚当·斯密(1723-1790):生于苏格兰,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亚当·斯密的名声如雷贯耳,甚至到了妇孺皆知的地步。他的巨大影响来自两部著作,一部是1759年问世的《道德情操论》,另一部是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
《道德情操论》斯密去世前共出版过六次。全书共有七卷构成,主要阐释的是道德情感的本质和道德评价的性质。斯密在该书中继承了哈奇森的道德感学说和休谟的同情论思想,形成了自己的道德情感理论。他反对神学家用天启 来说明道德的根源,而把他认为是人的本性中所有的同情的情感作为阐释道德的基础。他用同情的原理来解释人类正义感和其它一切道德情感的根源,来说明道德评价的性质,并以此为基础表明各种基本美德的特征。
同情是人类道德的起点
亚当·斯密为什么认为同情才是人类道德的起点。斯密的伦理学被称为“情感主义”,因为在他看来,一切道德原则说到底都是人类情感的产物。比如,“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这里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就是我们的自然情感,它们是仁、义、礼、智这些道德规范的开端。这种思想在西方哲学里非常少见,整个西方伦理学的传统要么主张理性,要么是主张感觉,比如,伊壁鸠鲁主义认为,快乐的感觉就是幸福的根本;要么就是主张信仰,比如基督教的各种思想流派就把信仰、希望和爱当作最高的价值。
但在17到18世纪的苏格兰,却形成了情感主义这个重要的流派。斯密当年在格拉斯哥的老师哈奇森、好友休谟,都是这个流派的代表,而斯密更是把情感主义发展到了最完善的程度。亚当·斯密认为:同情是人类道德的根源。任何一个人,哪怕他再自私、再邪恶,都拥有一种本性,这种本性让他去关心别人的命运,为了别人的幸福或者不幸而感到快乐或者痛苦,这就是同情。同情是从哪里来的呢?
想象力
这就要归功于人类的想象力了。想象力替我们完成了人和人之间情感上的跨越,让我们感到似乎进入了对方的身体,在一定程度和对方成了同一个人,对于他所处的情境做出和他相同的情感反应。斯密认为,这种基于想象力的同情是一种随处可见的心理事实。
比如,我们看到一个人被另一个人狠狠地扇了一耳光,自己的脸也会跟着发烧;看到歌手唱歌,自己也会不由自主的跟着哼唱。
斯密认为,人类想象力的一个基本倾向,就是要在自己与他人之间达成一致。因此产生同情之后,我们还会很自然地将自己的情感与对方的情感进行对比。自己和他人情感上的和谐,会让我们感到快乐,这就是为什么志同道合总是让人心情愉悦。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分享别人的快乐能够让快乐增加,而分担别人的痛苦能够让痛苦减少。
比如,当我把比赛胜利的好消息告诉朋友时,除了获得胜利的快乐本身,我还从朋友的快乐中,获得了情感认同带来的快乐,这样我的快乐就增加了。而当我因为失恋而难过的时候,一个愿意坐在我身边,也面带悲伤的朋友,就会让我感到安慰。因为在他的认同中,我感到了情感上的一致,这种一致会给我带来一定程度的快乐。这种快乐虽然不足以抵消失恋的痛苦,但是毕竟在负能量里面加入了一些正能量,所以我的痛苦就会有所减轻。
相反,如果人与人之间产生了情感上的不一致,就会感到失望和痛苦。假如我跟朋友说完自己失恋的痛苦之后,他不但没有感同身受,反而数落我不该这么婆婆妈妈,或者对我的处境幸灾乐祸,那我的痛苦就加倍了。因为在失恋的痛苦之外,又加上了自己的情感没有得到认同的痛苦。斯密认为,幸灾乐祸是对他人“最残忍的伤害”。
人是社会性动物
人都是社会性的动物,总是和他人生活在一起,而其他人就是我们的镜子。假如世界上只有我一个人,我绝对不会在乎自己是美是丑,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美与丑、道德与不道德的观念,都是因为有别人的目光注视着我。他们用鄙夷的目光告诉我,我可能很丑,我可能很不道德;用羡慕的目光告诉我,我可能很美,可能道德水准很高。在这种比较中,我们希望与他人的看法保持一致,从而可以更好地生活在社会之中。我们常常需要观察别人对于同一件事情的情绪反应和自己的是否一致,由此来确定自己的情绪反应是否恰当。我们通常都会对自己的亲身经历产生更强烈的情感,而对他人情感的体验就会打一些折扣。因此斯密认为,我们总是需要调整自己与他人情感之间的关系,使二者达到和谐。
调整情感有两种方式。一个是旁观者提升自己的情感体验,尽量体谅当事人的情感,比如对于当事人的悲伤感受到更多的难过,对当事人的不公待遇表现出更多的义愤。如果旁观者能做到这一点,就会让当事人觉得他和蔼可亲、宽厚仁慈。调整情感的另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尽量将自己的情感调低,从而达到与旁观者相应的程度,比如在悲伤或愤怒时尽量克制自己的情绪,这样的调整会让别人感到当事人非常自律和节制,甚至对他产生崇敬之情。如果能同时做到这两个方面,既能够克制自己的情绪,又能够提升对他人情绪的感受,一个人就拥有了非常完美的人格,能够在和他人的交往中,让人有如沐春风的感觉。
同情和人类的道德生活的关系
从同情中如何发展出更复杂的道德观念?斯密认为,人们对于一个行为是好还是坏的道德判断来自不同的情感反应。如果对一个行为产生了赞同和感激的情感,我们就会认为那个行为是好的,应该予以奖励,比如乐善好施;如果对一个行为产生了厌恶和怨恨的情感,就会认为那是坏的,应该加以惩罚,比如伤害无辜。想象力和同情,会有一种自然倾向,让我们调整自己的情感,和他人的情感保持一致。但是这种调整显然不是总能够成功,处于同一个事件中的不同人,完全可能会对这个事件产生截然不同的情感,从而产生完全不同的好坏判断。
比如,在大街上发生了抢劫,被抢的人感受到的肯定是恐惧和痛苦,而抢劫的人感受到的可能是贪婪和亢奋。这个时候,我们怎么靠单纯的情感反应来判断这件事是不是恰当呢?
斯密认为,这个时候我们可以靠想象力来构想一个公正的旁观者,或者理想的法官,他不会因为一己私利产生偏见,他还能够完全掌握当事各方的动机和想法。我们可以在头脑中设想,这样一个旁观者会对某个行为产生什么样的感受,那就是一个人面对这个情景应该产生的情感。我们在面对道德选择和判断时,经常要向这位想象出来的公正的旁观者请教,根据他的反应来判断自己的反应是否恰当。这样,面对一个道德情境,我们就有了两种情感反应,一种是我们自己的、直接的、带有一定偏见的情感反应;另一种是旁观者的、间接的、没有偏见的情感反应。斯密用了一个很传统的词来给这个公正的旁观者命名,说那就是我们的良知。 只要抢劫的人从良知出发,看待自己的行为,也会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愤怒和不满,进而感到不安和愧疚。了解了良知之后,我们就离道德很近了。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或行为,是公正的旁观者或者良知认可的,那么这个动机或行为就是道德上恰当的,具有正面的道德价值;相反,就具有负面的道德价值。从原则上讲,我们当然可以在面对每一个具体的情境时,都去设想这个公正的旁观者,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做道德判断其实不需要这么复杂,因为存在一些普遍的规则。
比如,我们遇到伤害无辜的情况,就谴责;遇到乐善好施的情况,就赞赏。这些普遍规则,就是道德规范,比如应该乐善好施,不应该伤害无辜。按照这些普遍道德规范行动的意识,就是我们的义务感。
有了普遍的道德规范,离斯密心目中道德的顶峰就只差一步了。将普遍的道德规范内化,形成稳定的道德品质,就有了德性的观念。德性就是斯密的情感主义伦理学要追求的最高境界,有了这些稳定的德性,我们就能每次都很自然地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行动,类似于孔子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了。
斯密把德性分成两大类:影响自己幸福的德性和影响他人幸福的德性。影响自己幸福的核心品质是明智,就是用最好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目的,比如健康、财富、地位、名誉以及快乐,这些都是人们追求的目的。明智的德性让人们去学习知识、勤俭节约、诚恳待人、善于交友。影响他人幸福的德性中最重要的就是仁慈和正义。仁慈要求我们去帮助他人,这种德性和同情有直接的联系,很自然地从亲近的人向陌生人扩展,也就是说我们总是会倾向于优先帮助自己的孩子、父母、朋友,然后才去关注其他需要帮助的人,这也很类似儒家说的“爱有差等”。
影响他人幸福的另一种重要德性是正义,它要求我们避免伤害他人,比如不能杀人。这种德性与公正的旁观者的视角有更加紧密的联系,没有那么强的个人倾向,对所有人都适用,也带有更大的强制性,是一切政治和法律的基础。在斯密看来,明智、仁慈和正义这三种德性背后,都预设了节制的德性,因为如果我们不能克制自己的欲望,不能确保自己按照公正的旁观者的要求行动,那一切道德行为就都是不可能的。
我们可以看出斯密其实是用他自己的方式改造了从柏拉图时代一直延续下来的德性传统。长久以来,四种主要的德性是勇敢、节制、正义和智慧。而斯密显然认为,在一个得到了普遍启蒙的现代商业社会,有两种德性已经不那么重要了。一种是在古代特别与哲学家相伴的智慧,启蒙运动让斯密相信人类的普遍理性,哲学家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另一种就是与战争相伴的勇敢,因为商业社会崇尚的不再是通过战争的途径掠夺,而是更加和平的交易。因此,斯密将哲学智慧降低成了满足自己利益的明智;用彼此协助的仁慈代替了你死我活的勇敢。斯密保持了伦理学里强调德性的传统,同时也将这个传统改造得更适应现代商业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