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可能生活-讀書筆記

出自楠悦读

《論可能生活》是一本倫理學經典著作,討論的主題是,人要如何才能獲得幸福。如果你曾經思考過關於人生的重大問題,比如幸福到底是什麼、活着到底為什麼、生活到底有沒有意義,那麼,這本書一定會對你有所啟發。


幸福的本質

趙汀陽在這本書中提出,應該把倫理學甚至整個哲學的思考,重新聚焦到幸福問題上來。那麼,幸福到底是什麼?古羅馬思想家奧古斯丁有句名言:「時間是什麼?你不問我,我還知道;你若問我,我就茫然了。」如果把這句話里的「時間」換成「幸福」,也說得通。我們每個人都可以憑直覺知道什麼是幸福,但是,又很難給它下一個精確的定義。

幸福是開心快樂嗎?

快樂和幸福是一回事嗎?它們的區別到底在哪裡呢?有人從心理學角度去區分,說快樂是短暫的興奮,而幸福是持久的、祥和的愉快感受。趙汀陽認為,這樣的區分意義不大,不能從根本上說明問題。他認為真正的區別在於,快樂是消費性的,每次快樂都是一次性消費掉,留不下什麼決定人生意義的東西。如果我們企圖用快樂去替代幸福,那麼我們就必須一次又一次地去消費快樂,類似於飲鴆止渴,這樣的人生其實是很可悲的。

那幸福是什麼呢?在趙汀陽看來,幸福是生活的整體成就和整體效果,而不是一時半會兒感受到的積極情緒。一個人可以為了幸福而放棄某些快樂,但絕對沒有人會為了快樂而放棄幸福。但是,這樣的定義還是不明確,我們很有可能把幸福混同於利益。

幸福是利益嗎?

那幸福等於利益嗎?從理論上說,我們每個人都知道,有錢買不來幸福。但在實踐當中,我們又常常會把幸福和利益搞混淆。

比如,有句老話,叫做「苦盡甘來」。這句話對嗎?至少,趙汀陽不同意。他說,「苦盡甘來」不是關於幸福的理解,而是關於利益的理解。利益確實需要苦苦地去追尋,不付出代價就得不到利益。付出的代價,可以是辛苦勞動,也可以是自己的臉皮或者良心。而幸福不一樣。如果一件事情能夠帶來幸福,那麼你在做這件事情的過程中本來就可以感受到幸福。換句話說,幸福不需要代價。

除此之外,幸福和利益還有一個重大區別。由於利益總是有限的,對利益的爭奪本質上是個零和博弈。利益驅動的人在永遠不停地與他人爭奪生存空間,在他看來,這個世界無比險惡,處處是競爭、攀比、炫耀、嫉妒。而幸福是你在做事的過程中創造出來的,創造幸福不需要和別人爭奪什麼。一個人獲得了幸福,不但不會讓別人的幸福因此而減少,反而會增進別人的幸福。

雖然幸福不等於利益,但幸福和利益還是有關的。利益是獲得幸福的基本保障和前提條件。「有了利益保障,離真正的幸福還相差很遠。也就是說,要獲得幸福,不光需要幸福的條件,更需要幸福的能力。而幸福的能力,往往被我們忽略了。當然除了錢之外,我們還有其他好東西,比如,年輕美貌、風趣幽默、位高權重、萬眾矚目等等。如果所有這些願望都能實現,那麼我就能夠獲得幸福。

幸福等於欲望滿足嗎?

哲學家諾齊克曾經提出過一個叫做「體驗機」的設想。假設有這樣一台體驗機,讓你所有的美夢都可以成真,比如一夜暴富、一夜爆紅,或者是得了諾獎、登了珠峰,等等,而且,你完全無法分清是真實還是虛幻。那麼,現在請問:你願意將自己的大腦接入這台體驗機,然後一直生活在裡面嗎?

諾齊克認為,心智正常的人,大概率會說NO。欲望滿足不等於幸福。幸福必須身體力行,它是我們在親自行動、親手做事的過程中獲得的生活成就,而不是一瞬間的「美夢成真」或者「巔峰體驗」。更重要的是,美夢成真之後,又如何呢?

哲學家叔本華有一句名言,他說:「生命就是一團欲望,如果欲望得不到滿足,那麼就痛苦;如果欲望得到滿足,那麼就無聊。於是,人生就像鐘擺,在痛苦和無聊之間來回擺盪。」在叔本華來看,無論欲望有沒有得到滿足,人都得不到幸福。往這個方向追尋幸福,是一條死路。不要說得到幸福,連快樂都得不到。幸福不是快樂、不是利益、也不是欲望滿足。那麼,想獲得幸福,到底該怎麼做呢?


如何獲得幸福

在談論怎樣獲得幸福時,我們往往會用到一個錯誤的公式:等我實現了X,我就可以去做Y。比如,等我賺夠了一個億,我就可以去環遊世界。這個公式意味着,只有去做後面那個Y,比如環遊世界,才是自己想要的幸福,而前面實現X的過程,只是單純的手段。這樣一來,就將幸福生活推向未來某個遙遠的時間點,只有在那以後,幸福生活才有開始的可能;在那之前,生活僅僅是眼前的苟且,不值得一過,充其量是為了將來的幸福而必須付出的代價,是臥薪嘗膽般的苦苦忍耐。

趙汀陽說,生活中最主要的不幸,就是誤以為獲得幸福是某種結局或者某種可以完成的目標。事實恰恰相反,幸福是一個過程而非結果。那是不是說獲得幸福不用去關注行動目標是什麼,只要享受行動過程就可以了?不管我實際上活得有多憋屈,只要我自認為自己是幸福的,就可以了。是這樣的嗎?

這裡就要涉及一個更深刻的討論:幸福到底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你可能會覺得,一個人幸福不幸福,當然只有他自己知道,別人有什麼資格指手畫腳?而趙汀陽認為,心理學意義上的幸福,有可能是主觀的;但哲學意義上的幸福,肯定不是主觀的。企圖通過某種主觀的心情、帶上玫瑰色的眼鏡,把本來不幸的事情看成是幸福的,這是一種典型的幻想和自欺欺人。

比如,一個生於富貴之家的智障人士,一生衣食無憂,受到精心照料,他每一天都活得樂呵呵,老了之後壽終正寢。那麼,他幸福嗎?從哲學角度,可以肯定地回答,他是不幸的。為什麼呢?趙汀陽說,生活的目的不是由隨便誰來規定的,我們誰也沒有這樣的權利。生活規定了它自己的目的。這就像是,一支筆的目的是寫字,一幅畫的目的是展現美,而生活的目的是體現人的創造性,它要求每個人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能力,去創造、去建設、去開拓那些尚未實現的可能性。如果你不這樣去做,那麼你就無法進入你本來可以進入的好生活,這就是不幸,不管你自己承認不承認。這就是幸福的客觀性。

一個人,只有從事具有創造性的活動,去實現生活的多種可能性,才能夠體現生活的本意,才能夠獲得幸福。為什麼古代哲學家不約而同地認為,「有德」的生活才是好生活?就是因為,勇敢、智慧、勤勞等美德,顯示了人的卓越性,讓人的創造力可以最大程度地發揮,這就最大程度地體現了生活的本意。 那什麼才叫「創造性」的行動呢?趙汀陽說的「創造性」行動,和我們通常理解的不太一樣。它不是指藝術家搞創作或者科學家搞研究,而是指一種「無需代價的行動」。就是說,你干一件事情,不純粹是為了獲得利益,而是從幹這件事情的過程當中,本身就獲得意義感和幸福感;同時,幹這件事情的結果,又能夠給社會、給他人創造價值。這就是「創造性」行動。

比如,父母養育孩子,並不是為了將來獲得什麼回報,而是從養育孩子這件事情本身,就已經收穫了滿滿的幸福;同時,孩子長大成人,還能對社會有所貢獻,這就是創造性行動。

在這裡,趙汀陽給出了一個「幸福公理」,「假如一個人的某個行動本身是自成目的的,並且這一行動所試圖達到的結果也是一個具有自足價值的事情,那麼,這一行動必定使他獲得幸福。」也就是說:如果有一件事情,不給你錢你也樂意去做,不做不甘心;而且你做這件事情的結果,還能對別人、對社會有貢獻,這就是創造性行動。

趙汀陽的「幸福公理」向你承諾:只要你去從事這樣的創造性活動,就一定能夠收穫幸福。這不是「幸福學」或者心靈雞湯,而是根據生活目的推導出來的、哲學意義上的普遍真理。這裡要特別強調兩點:

第一,趙汀陽所說的「創造性」,並不是指天才的偉大創造,而是我們每個人都可以去實現的日常創造,它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工作、交往、說話、做事;經營愛情、家庭、友誼;等等。

第二,創造性行動本質上是自由地給予,也就是不求回報地給予。如果父母養育孩子只不過是為了將來獲得孩子的報答,那麼就等於是把親子關係變成了商業關係,父母就註定失去了幸福。總之,通往幸福的行動,不是「先給予、後收穫」,而是「給予即是收穫」。

論可能生活 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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